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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瞒病情保险公司拒赔合法

2001-03-1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1993年,萧先生因患肺气肿,办理了提前病退手续。1994年4月14日,萧先生为自己投保人身险,并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“健康”字样。1997年,萧先生去世,他的儿子到保险公司要求死亡给付。

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在“健康状况”一栏中隐瞒事实,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违反了《保险法》的规定,决定解除保险合同。萧先生之子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,适用不可抗争条款,保险合同应该有效。

根据《保险法》规定,年龄误报超过了两年,保险人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。而对于保险业务中“健康”情况不如实告知,我国的《保险法》则无相应规定,并在现有的寿险、健康险条款中,对健康均未有不可抗争的内容。尽管在国外许多国家规定,对健康的未如实告知只要过了一定期限,保险人就将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,但是,在我国的保险业务中,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。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是符合《保险法》的,并且还可以拒绝退还萧先生已交的保险费。

(《青年报》2001.3.1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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